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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06 05:30:4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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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集装箱运输组织
【案例】集装箱运输货损当事人赔偿责任的确定A公司(以下称发货人)将装载布料的6个集装箱委托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称货代)拖运到香港装船去西雅图港,集装箱在西雅图港卸船后再通过铁路运抵交货地(底特律)。
该批出口布料由货代出具全程提单,提单记载装船港香港、卸船港西雅图、交货地底特律,运输交款CY-CY,提单同时记载“由货主装载、计数”的批注。集装箱在香港装船后,船公司又签发了以货代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提单记载装船港香港、卸船港西雅图,运输条款CY-CY。集装箱在西雅图港卸船时,6个集装箱中有3个外表状况有较严重破损,货代在西雅图港的代理与船方代理对此破损做了记录,并由双方在破损记录上共同签署。三个集装箱在运抵底特律后,收货人开箱时发现外表有破损的集装箱内布料已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尽管箱子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布料也有不同程度受损,此后,收货人因货损与发货人、货代船公司发生了争执。
对本案中,集装箱货损责任的确定,根据有关国际货运条约、惯例,以及货代船公司签发的提单所记载的运输条款,对发货人,货代以及船公司的责任,我们可以认定如下:
(一)发货人的责任在本案中,发货人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在集装箱整箱运输条件下,其交接双方责任是“以集装箱外表状况是否良好,海关关封是否完整”来确定的,在本案中,当发货人将装载的集装箱交由货代公司安排托运至香港装船时,货代公司并未对集装箱外表状况提出异议,并且货代公司所签发的提单属于清洁提单,因而应认定发货人交运的货物状况良好,并且在集装箱运输下,对承运人责任期限的规定是:“从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为止”。提单记载的运输条款是CY-CY,则说明发货人与承运人对集装箱的交接责任以出口国CY大门为界,既然集装箱进CY大门时其外表状况未做任何批注,则可认定,发货人是完好交货,其责任即告终止。因此,发货人不承担货损责任。
(二)货代公司的责任在本案中,货代公司应对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布料有损害的集装箱负赔偿责任。根据1968年的《海牙—维斯比规定》:“提单签发人应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如无法确定货损原因、货损区段时,此项赔偿可以依据海上法规”。在本案中,箱子外表状况良好,海关关封完整,但箱内货物已造成损害,无法确定责任方、货损原因、货损区段。此时,货代应对这一集装箱承担责任。
(三)船公司的责任在本案中,船公司应承担3个集装箱内的布料损害赔偿。其理由如下:船公司签发的是海运提单,而货代签发的是全程提单,因此船公司是货物的实际承运人,是按货代要求完成海上运输,6个集装箱在香港装船时,船公司对6个集装箱的外表状况并没有做任何批注,则可以认定是在完好的状态下接箱,但在西雅图港卸船交货时,却发现其中3箱已造成箱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认定箱损发生在海上运输区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