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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00:14 发布

党校课件 复件 《公务员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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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大家来县行政干校学习欢迎大家来县行政干校学习 公务员法的原则和制度原理中共民乐县委党校张森林 主要内容公务员法的立法意义、过程、宗旨、指导思想公务员法的具体原则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理我国公务员法的中国国情我国公务员法的制度框架做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合格公务员 一、公务员法的立法意义、制定过程和立法宗旨、指导思想 (一)公务员法的立法意义《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属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曾庆红-- 一是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空白,具有里程碑意义。二是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三是将有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49至80年,沿用民主革命的制度80至84年,探索阶段84年下半年,立法工作上议事日程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建立该制度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尽快推行该制度93年8月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1年中组部人事部成立领导小组2005年4月27日正式通过该法(二)公务员法的制定过程 (三)我国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坚决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碍,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四)公务员法的指导思想 关键是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领导干部(包括选举产生、委任和聘用的)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做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 《公务员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的原则(总则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全面体现党管干部原则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马克思主义是党和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法律制度和实际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当代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2)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概括起来就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3)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党的干部路线即任人唯贤。任人唯贤,是指任用干部应以能坚决地执行党的路线,服从党的纪律,和群众有密切的联系,有独立的工作能力,积极肯干,不谋私利为标准。党的干部方针即邓小平同志提出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四化”方针。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主要是指各级党委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各级、各类干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党管干部的原则,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个重要保证,是党和国家干部管理制度的根本原则,也是坚持党的领导在干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党的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的组织保证。 二、公务员法的具体原则第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第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第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第四,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第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所谓公开,是指有关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应当公布;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和任免等工作,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原则在公务员制度中的主要表现:一是公开考试:公务员的录用,采取公开考试办法;录用考试的程序、要求、报考时间、地点、报考的资格条件、考试科目内容等应公布;提出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应予公示。二是公开晋升:部分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内部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三是公开职位聘任:机关聘任公务员可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所谓平等,是指公民均能平等地按其能力获得公务员职位并平等地享有公务员权利和受到平等对待,除德行和才能差别外不应有其他差别。公务员制度贯彻这一原则的主要表现:一是符合条件的公民有平等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权利,在平等条件下竞争和被择优录用;二是在公务员的考核、奖惩、职务升降、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待遇、退休、职位聘任等管理环节中,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三是公务员在任职期间,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所谓竞争,是指公务员录用和管理采取竞争方式,实行优胜劣汰。竞争原则在公务员制度中的主要表现:一是通过竞争性考试,把符合报考公务员基本条件、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条件的人才吸收到公务员队伍中来;二是部分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内部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所谓择优,是指通过竞争优先录用或使用优秀人才。择优原则体现在公务员制度的各个方面,主要表现:一是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从报考者中择优录用;二是公务员的晋升标准,包括考核的结果、工作实绩、组织领导才能等,优者晋升,特别优秀的可按规定破格或越一级晋升职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使用。 坚持择优的原则,一是要把好入门关。二是要把好清理关。三是要把好楼梯关。 所谓法治,是指对公务员的管理要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具体包括:(1)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务员进行管理,不得越权;(2)按照法定的条件对公务员进行管理;(3)按照法定的标准对公务员进行管理,不滥用职权;(4)遵循法定的正当程序对公务员进行管理,依法保障公务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5)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要求:一方面,公务员的管理要充分体现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辞职辞退、纪律处分等环节,要贯彻监督原则,采用有效的监督方法和程序,防止和纠正公务员违纪行为,预防和惩治腐败现象,以提高效能;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对公务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保证公务员有行使本岗位职权的权利和其他权利及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对公务员的考核、晋升、奖励、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环节,建立激励机制,以调动公务员的进取心、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第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干部,是党的干部路线的基本内容,也是公务员任用应坚持的原则之一。所谓任人唯贤,是指任用干部应以能坚决地执行党的路线,服从党的纪律,和群众有密切的联系,有独立的工作能力,积极肯干,不谋私利为标准。 德:包括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作风表现、人格修养、心理健康。 才;包括才学、才识、才志、才能、才干等。主要有:①文化基础知识;②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③专业知识能力;④社会经验知识和工作能力。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有分析、决策、组织、协调、交往、应变和表达能力。 “德”、‘才”是人才素质的两个方面,所谓“德”,就是看干部是否具有忠诚于党和人民事业的思想政治素质,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所谓“才”,是指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才智和能力。就是看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和为人民服务的岗位上,是否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和本领。“道德能弥补才能的不足,才能永远弥补不了道德的不足。” 注重工作实绩对于通过竞争取得公务员资格的德才兼备的人员,只有踏实工作,勤勤恳恳,认真完成本职工作,才能说是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否则工作懒散,敷衍了事,缺乏敬业精神,不能说是一名称职的公务员,根据评定结果,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予以降职;对于具有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法定程序,给予辞退。所以,本条明确规定了要注重工作实绩,促使公务员不断进取,积极向上,要有忧患意识,成为一名真才实干的公务员,只有这样才不愧于公务员的称号。 第四,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所谓分类管理,是指以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为主要依据,通过对“公务员”进行科学合理分类,按照各类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以及各类公务员的特点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 所谓效能,是指要讲究效率,提高管理效能。效能原则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还要尊重人才,发现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并把他们配置在最佳位置上,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潜能。制定《公务员法》,就是要在确定职能、机构和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确定职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以提高效能。 三、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理管理目标制度形式制度功能 (一)公务员制度的管理目标1.保证机构组织正常运转并提高效能,促进机构组织职能的有效实现。2.提高被管理者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人才的成长,实现人才资源最大限度的开发和利用。 十五种制度形式:公务员的权力与义务规定、分类制度、录用制度、选任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任用制度、升降制度、工资制度、福利制度、退职退休制度、辞职辞退制度、廉政制度、申诉制度、管理体制等。三个板块:入口管理、在职管理、出口管理(二)公务员制度的制度形式 我国公务员法律体系我国公务员法律体系应当包括《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监察法》、《公务员法》、《教师法》、《医师法》。以公务员法为基础,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地方有关公务员管理的行政法规,以及以中组部和其他机构、国务院部委及地方公务员管理的党规、行政规章一起构成的公务员管理的规则体系。 (三)公务员制度的功能1.选拔配备功能2.更新功能3.监控功能4.保障功能5.开发功能6.激励功能 四、我国公务员法的中国国情(一)坚持党的领导(二)从我国实际出发确定公务员范围(三)政务类、业务类统一管理 (一)坚持党的领导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实行“政治中立”原则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从我国实际出发确定公务员范围确定公务员范围的三个标准:一是职能标准,即公务员是从事国家和社会公共事业管理的人员;二是编制标准,即公务员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严格执行国家编制限额;三是经费标准,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都由国家财政支付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共七类:1.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共两类:1.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2.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执行. 西方公务员的两官分途政务官事务官选举、政治任命公务员考试依据宪法、选举法管理依据公务员法管理与政党共进退常任制(三)政务类、业务类统一管理 五、我国公务员法的制度框架(一)分类制度(二)更新机制(三)激励保障机制(四)监督机制 (一)分类制度现行公务员分类制度存在的缺陷:第一,公务员序列过于单一,缺乏符合各类公务员成长规律的多样化的职务序列。第二,晋升渠道单一,“职务本位”现象突出第三,级别设置太少,级别与职务的交叉过窄,级别的激励和保障功能减弱。 1.职位分类国家公务员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其他类 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具有以下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二是有利于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等项制度的实施。三是有利于健全退休制度。四是为巩固机构改革的积极成果作了铺垫。五是为实现办事高效和建立责任政府创造了积极的条件。六是为促进整个公务员管理体制的科学化奠定了基础。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更多地担负着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领导责任和重大决策的任务的公务员。因此他们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和广泛的民意基础和较高的公信力。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更多地担负着专业技术业务管理的公务员,其工作属于技术性、程序性的具体事务,因此必须具有比较合理的知识结构、行政能力和管理技能。专业技术类职位的本质特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 专业技术类职位的特征纯技术性低替代性权威性对专业技术问题负责但没有决策权职位门槛比较高避免跨类别流动与行政领导的关系相互制约辅助、支持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包括直接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人员。行政执法类职位只存在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中,且只存在这些行政机关的基层部门中,即这些部门中直接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纯粹执行性与现场强制性是行政执法类职位的两大标志。与综合管理类相比,其只有对法律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出现纠纷时不具备裁定权。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税务、工商、质检、环保、药监等政府机关,且分布在这些机关在市、县两级处、科规格的政府部门中。 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国家正职国家副职省部正职省部副职厅局正职巡视员厅局副职副巡视员县处正职调研员县处副职副调研员乡科正职主任科员乡科副职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2.职务设置 职务级别国家正国家副省级正省级副厅级正厅级副处级正处级副科级正科级副科员办事员1234567891011121314153.级别设置 (二)更新机制更新机制是促进公务员队伍的新老交替、优胜劣汰、知识更新的制度与运行规则。主要包括:录用制度、培训制度、交流制度、职务任免制度、辞职辞退制度、退休制度构成。 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方式录用:凡进必考调任:由非公务员队伍调入公务员队伍选举:领导成员通过政治选举聘任:通过订立聘任合同公开选拔:面向社会选拔正厅以下领导人员或副调以上非领导人员 1.公务员录用制度录用范围: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4级)招考条件:在编制限额之内,有职位空缺报考条件:国籍、年龄、拥护宪法、品行良好、身体条件、文化程度、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消极条件:受过刑法处罚、曾被开除公职、有法律规定排除情况。资格条件:特殊职业身高、从业资格,但要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资格条件。 2.退休制度公务员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国家服务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者丧失工作能力,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由国家给予生活保障,并给予妥善安置与管理的制度退休的三种制度:权利义务制度强制退休与自愿退休制度退休后的待遇和管理制度 3.辞职辞退制度辞职辞退制度的立法思想:1.依法保障公务员的职业选择权利和机关的用人权。2.形成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优胜劣汰机制和新陈代谢机制。制度形式包括三种:公务员辞去公职、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机关辞退公务员 公务员辞去公职制度主体条件:既包括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主观条件:主观上自愿,即不愿意或自己感觉不适宜作公务员限制条件:最低服务年限;未到脱密期、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正接受审计审查和司法追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后果:解除与机关的全部职务关系,丧失公务员身份 辞去领导职务制度主体条件: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职种类: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主观条件:主观上自愿,或主观被迫法律后果:解除领导职务,但并不丧失公务员身份 辞退制度主体条件:有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法定原因:①两年考核不称职②不胜任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③机关减员,本人拒绝合理安排④违纪但不适宜开除⑤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限制条件:①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法律后果:解除与公务员之间的职务关系 (三)激励保障机制激励保障机制是公务员制度中既能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公务员产生内在的工作动力,又能保障公务员的职务稳定和良好的物质生活的制度。主要制度形式包括:考核、奖励、职务升降、工资保险福利等。 1.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法确立的晋升方式内部晋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定面向社会考试、考察面向本机关本系统考试、考察 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相同之处1.都是职务晋升的方式,而且主要是领导职务的晋升方式;2.都具有竞争性;3.一般都要经过一定形式的考试。 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之不同1.选拔范围:竞争上岗只在缺额机关或本系统中进行;而公开选拔是面向社会公开选拔。2.竞争的职务:竞争上岗竞争的是国家机关内设机构厅局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公开选拔竞争的是国家机关厅局正职以下领导成员,以及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3.适用机关:竞争上岗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而公开选拔只适用于地方国家机关。 2.工资制度建国后我国工资制度的三次改革:第一次,1956年,职务等级工资制。根据职务、德才、资历分为若干等级,定什么级拿什么工资。第二次,1985年,结构工资制。工资为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四部分。第三次,1993年,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 公务员法有关工资改革的要点确立公务员工资应与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能力提高相协调的原则。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对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并将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确立职务与职级工资制。由93年以来的“四结构”归并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结构”。适当增加级别,由原来的15级增加到27左右,并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四)监督机制公务员的监督机制是有关保证公务员正确行使权力,忠实履行义务,保障职务廉洁的有关制度和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制度形式:义务与权利、惩戒、回避、申诉控告、仲裁。 1.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制度公务员的义务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即公务员的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公务员的权利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过程中,可以做出某些行为,要求他人做出某些行为或抑制某些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各国对公务员义务的一般规定①依法执行职务②保持政治中立③服从合法命令④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⑤兼职限制⑥保守秘密⑦不得参与罢工我国《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了9项作为义务,第53条规定了16项不作为义务(也是纪律) 我国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的权利的规定1.获得履行职务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处分的权利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4.参加培训的权利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6.提出申诉人控告的权利7.申请辞职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惩戒制度(处分)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期间: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处分程序:调查、告知、陈述申辩、通知法律后果:处分期间不晋升职务和级别,除警告外,其他处分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处分解除后影响:解除处分后,增资、晋级、晋职不受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3.回避制度回避的法理基础: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我国的立法意图:一是减少因人为因素对公正执法和执行公务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二是提高公务行为的公信力,保障政府权威。 回避的种类任职回避:是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公务回避:是指处理涉及公务员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时,对公务员的职权作出的限制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地区任职的限制 任职回避人员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包括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1.双方直属同一领导2.双方为同一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3.一方为领导,另一方为其下属,并从事干部、人事、财务、审计等重要工作 公务回避事项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地域回避回避地域:出生地成长地原籍地应回避的人员:县级以下主要领导职务县(市)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长监察局长县(市)纪检书记县(市)长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 六、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做一个合格的公务员 一、政治合格。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应该熟知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要认清当前社会政治、经济形势,要善于把握正确的前进方向,要毫不动摇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只有首先解决好方向问题我们才能够走的稳,走的远。而过硬的政治素质,高尚的政治情操是保证正确方向的根本。二、思想合格。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应要树立公仆意识,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工作中的第一宗旨和要务。要充分发扬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作风,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转变思想、转变作风、把“万事民为先”作为做好一名合格公务员的出发点。三、业务合格。一名合格的公务员一定要具备过硬的业务能力和素质,这是开展一切工作的基础和根本,就像再好的汽车不给它加油就等于是一堆废铁一样,业务能力的高低对于一名公务员至关重要。 努力增强“公务员意识”公务员是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要有“责任意识”;公务员必须依法行政,要有“法制意识”;公务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有“公仆意识”。 努力提高“五种本领”1、提高促进发展、推动改革、维护稳定的本领;2、提高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本领;3、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4、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本领;5、提高善于学习、善于调查研究、善于自主创新的本领。 努力培育和弘扬具有时代特征的公务员精神培育和弘扬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这一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的公务员精神。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 做一个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好干部,要注重“十德”培养:坚定理想以立德;牢记宗旨以守德;加强学习以明德;正确用权以行德;克己自律以养德;遵守法纪以律德;强化管理以严德;知人善人以崇德;营造舆论以扬德;常抓不懈以重德。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年9月6日通过,该年10月1日施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3日)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1957年5月22日)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1981年4月6日)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条例(1995年3月31日)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条例(1995年)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1996年)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2000年)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2002年2月21日)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辞退公安干警的规定(1998年7月)等。 思考题:1.《公务员法》颁布与实施的重要意义是什么?2.公务员的职位类别分为那几类?3.《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及总体原则?4.公务员法的具体原则?5.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 我谢谢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