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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06 05:30:4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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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国际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组织与管理》,参考书《国际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第五章集装箱运输业务与单证第一节集装箱租赁业务一、集装箱的租赁的发展与作用原因:运输组织方式变化,无船承运人出现,需要大量租用集装箱。从供给来看,其他工业制造企业转向。结果:出现相当规模的集装箱租赁公司。集装箱租赁业的作用:(1)船公司或其他集装箱运输经营人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集装箱数量或需要对长期使用的集装箱进行更新时,可采用以租代购的方式补充和更新,以减少占用资金。(2)在各航线来回程货源不平衡情况下,可通过单程租赁或其他临时租赁方式解决空箱回运问题。(3)在某些货物、货源量随季节变化时,可以通过短期或者临时租赁方式租用集装箱来满足这种不平衡的需要,提高箱子的利用率。(4)通过租赁既能满足不同货主、不同运输要求的不同类型(特别是特种箱)的集装箱,以减少自有箱中利用率低的各种类箱,又能保证运输实际需要。原则: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降低经营成本为目标确定集装箱的购置或租用数量。二、集装箱的租赁方式1.期租指租用人在一定时间内租用集装箱的租赁方式。租期内可以像自有箱一样自有调配使用。根据租期的长短,分为长期租用与短期租用两种形式。长期一般一年以上,短期几个月。长期租赁又可分为金融租箱与实际使用期租赁两种方式。区别:前者是指租用期满后租箱人将买下租用的箱子;后者期满退还给租赁公司。长期租赁对租箱公司来说,能保证较长时间内有稳定输入,租金较低;短期租赁较为灵活,租金较高。2.程租是指租期由航程时间决定的租赁方式,一般分为单程租赁和来回程租赁两种。单程租赁情况下,租箱人仅在起运港至目的地的港单程使用集装箱,这种方式一般用于一条航线上来回程货源不平衡的场合,减少空箱运回。
如果从集装箱租赁行情好的地方采用单程租赁到行情差的地方,租箱人一般要支付提箱费和还箱费,以弥补箱公司调运空箱的费用。来回程租赁一般用于来回程有货源的航线,这种方式的租期由来回程所需时间决定,有时可不限于一个来回程。程租方式一般对提箱、还箱地点有严格限制,租金比期租要高。有些地方,把短期租赁与程租通称为临时租赁或即期租赁。3.灵活租赁灵活租赁是在租期上类似于长期租赁(一般为一年),而在箱子的具体使用上类似于短期或程租方式。在灵活租赁合同中,除明确租期外还订有租箱人每月提箱、还箱的数量和地点。在这种租赁方式下,租箱人在租期内至少保证租用一定数量的箱子(一般可多租),这就类似于长期租赁;但在具体使用过程中这些箱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租箱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下随租随还,这又类似于短期或程租。采取这种方式可使租箱人能更好地适应货源不平衡,季节不平衡等变化的需要。灵活租赁金较临时(即期)租赁低,与长期租赁接近。三、集装箱租赁合同及其主要条款集装箱租赁合同(containerleaseagreement),是规定租箱人与租箱公司双方权利、义务和费用的协议和合同文本。1.交箱条款是制约租箱公司的主要条款,租箱公司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条件的集装箱交给租箱人。主要内容:(1)交箱期指租箱公司将箱子交给租箱人的时间。交箱期一般7~30天。(2)交箱量合同中一般规定最低交箱量,准高不准低。(3)交箱时箱子状况交付箱子应符合有关国际公约与标准规定,同时租箱人还箱时应保证箱子保持和接近原来的状况。交接时共同验箱,共同签署设备交接单。2.还箱条款是制约租箱人的主要条款,指租箱人在租用期满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状况良好的箱子还给租箱公司。主要内容:(1)还箱时间规定还箱的日期。超期不还和提前归还通称“不适当还箱”。超期:合同一般规定加收租金。提前:有提前中止条款的,按条款;没有的,仍需补交追加租金。
(2)还箱地点(3)还箱时箱子状况以提箱时设备交接单上注明的状况为准。一般规定有损坏由租箱人负责修理及费用。也可订立损害修理条款(DPP),租箱人按规定另付损害修理费用,在一定范围内的损害由租箱公司负责。合同一般还规定,租箱期满后若干天仍未还箱,租箱公司作为箱子全损处理。租箱人按合同规定支付赔偿金,在租箱公司未收到赔偿金前,租箱人仍需按实际天数支付租金。3.损害修理责任条款如订立损害修理责任条款(DamageProtectionPlan,DPP)并按规定付费,一定范围的损坏可不修理就还箱。4.租金及费用支付条款按时付费,否则构成违约,租箱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行动直至收回集装箱。一般有以下内容:(1)租期:交箱之日起到还箱之日止的一段时间。(2)租金计算方法:按每箱天计收。租用天数计算一般从交箱当日起到接受还箱次日止。超期天数另行支付(租金一般翻倍),有提前中止条款的,租箱人支付提前中止费用(相当于5~7天的租金)后,租期到集装箱进入还箱堆场日为止。(3)租金支付方式:一般有按月支付和按季支付。租箱人收到租金支付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一般30天),如延误需按规定费率加付利息。(4)交、还箱手续费:租箱人按合同规定支付交、还箱手续费。该费用主要用来抵偿因在堆场交、还箱所产生的费用(装卸车费、单证费等),数额或由合同规定,或按交、还箱所在堆场的费用确定。5.设备标志更改条款不经租箱公司同意不得更改原有标志。长期租箱一般接受更改标志,但还箱时必须恢复或承担恢复费用。第二节集装箱货物装载货物在箱内积载,装箱不当常常造成货损和装卸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甚至人身伤亡。一、集装箱的选择与检查在货物装箱前,针对所运货物的实际情况和运输要求、运输线路和港口、内陆场站条件及经济合理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集装箱,对保证运输质量,提高运输效率,减少运输时间,降低运输成本都有重要意义。
1.集装箱的选择主要是指集装箱种类(箱型)的选择和集装箱规格尺寸的选择。不同种类的集装箱是根据不同类型货物及运输的实际要求而设计制造的,对集装箱箱型种类的选择主要根据货物的种类、性质、包装形式和运输要求来进行。(P35表3-1根据货物种类表示相适用的集装箱种类,表3-2不同集装箱每1ft3箱子利用率)。对集装箱规格尺寸的选择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1)考虑与国内外船公司、货主的合作。货物多式联运中,经常发生与国外船公司进行箱子互换、互用,因此应选用便于互换使用的集装箱。目前常用的有:1A(8’×8’×40’)、1AA(8’×8.5’×40’)、1C(8’×8’×20’)和1CC(8’×8.5’×20’)。(2)考虑货物的数量、运输批量和货物的密度一般说,货物数量大时,应尽量选用大规格箱;某航线上货运批量较小时,配用的集装箱规格不宜过大;货物密度较大时,选用规格不宜过大;轻泡货较多时采用规格较大的集装箱。(3)考虑全程(特别是内陆)运输条件海运全程可以满足各种规格集装箱运输需要,但内陆运输可能存在道路、桥涵承载能力不足,装卸设备不能适应大型集装箱装卸需要;集装箱办理站不能办理大型箱业务;库场运输工具不符合运输要求等问题。(4)考虑经济合理性通常集装箱运输采用包箱费率,对各种规格的集装箱总重量的规定有较大差别,因此在保证能装下货物的同时,要考虑规格数量不同组合使全程总费用最小的经济合理性。2.集装箱的检查货物装箱前,要检查集装箱,无论谁(托运人货承运人货场站)负责装箱,都应检查:(1)符合集装箱国际标准和国际安全公约标准,具有合格检验证书。(2)集装箱的4个角柱,6个壁,8个角要外表状态良好,没有明显的损伤、变形、破口等不正常现象、板壁凹损不大于30mm,任何部件凸损不得超过角配件外端面。(3)箱门应完好、水密,能开启270度,栓锁完好。(4)箱子内部清洁、干燥、无异味、无尘污或残留物,衬板、涂料完好。(5)箱子所有焊接部位牢固,封闭好,不漏水、不漏光。(6)附属件的强度、数量满足有关规定和运输需要。(7)箱子本身的机械设备(冷冻、通风等)完好,能正常使用。
在使用前应对集装箱进行仔细全面的检查,包括外部、内部、箱门、清洁状况、附属件及设备等。通常发货人(用箱人)和承运人(供箱人)在箱子交接时,共同对箱子进行检查,并以设备交接单(或其他书面形式)确认箱子交接时的状态。二、集装箱货物积载的一般方法集装箱货物积载的一般要求及应注意的事项:1.配载是指各集装箱具体装载哪些货物和怎样装载的计划安排。如箱内只载运多件同种货物,则配载时一般考虑货物的密度、包装强度、单件形状、尺度与总容积的合理关系等因素。如箱内需要装载多种货物时,应根据各种货物的体积、重量、性质、包装形态及强度、运输要求、货物流向、承载能力与箱子利用率等因素综合考虑作出计划。2.货物的拼箱、装载与堆码不同种类的货物拼装同一箱时,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单件重量、包装形态及强度分区、分层堆放。货物多层堆码时,堆码层数应根据货物包装强度及箱底承载能力规定来决定,必要时考虑在各层中垫入缓冲器材。货物装载应严密、整齐。货区之间,货物与货物之间,货物与箱体之间的空隙应加适当的隔垫以防止货物的移动、撞击、沾湿和污损。货物在箱子内重量分布应均衡。靠近箱门附近的货物应采取系固措施,防止开箱和关箱时发生货物倒塌。3.其他应注意的事项装载箱内的货物总重量不得超过箱子允许的额定载重量,包括箱子本身的毛重决不允许超过ISO规定的各种规格尺度集装箱的总重量标准。由于货物超重而造成的运输全程中的一切损失均由装箱人负责。不同种类的货物拼装在一个箱内时,应保证他们的物理、化学性质不发生冲突(不相容)和气味污染,以防止货损。不同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货物拼箱时,应考虑货物的流向要一致,如需分几次掏箱时,应根据货物在运输途中交货的先后顺序安排箱内堆放位置,防止反复掏箱。装箱时使用的隔垫料(胶合板、缓冲器材、草席、隔垫板等)和系固所用材料应清洁、干燥,以防止水渍、汗渍等货损事故。三、特殊货物的装载要求1.冷藏(冻)货物装载要求供箱人需提供该箱子的检验合格证书。
货物装箱前,箱体应根据规定的温度进行预冷。货物装箱时的温度应达到规定的装箱温度。温度要求不同或气味不同的冷藏货物不能配入一箱。运往一些宗教(特别是伊斯兰教)国家的集装箱货,不能把猪肉与家禽、牛羊肉配装在同一箱内。货物装载过程中,制冷装置应停止运转;注意货物不要堵塞冷气通道和泄水通道;装货高度不能超过箱中的货物积载线。装货完毕关门后,应立即使通风孔处于要求的位置,并按货主对温度的要求及操作要求控制好箱内的温度。2.危险货物装载要求集装箱内装载的每一票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危险货物申报单。装箱前应对货物及应办的手续、单证进行审查,不符合国际危险品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货未经商检、港监等部门认可货已发生货损的危险货物一律不得装箱。危险货物一般应使用封闭集装箱运输,箱内装载的危险货物任何部分不得突出箱容。装箱完毕后应立即关门封锁。不得将危险货物与其他性质与之不相容的货物装在同一集装箱内。当危险货物仅占箱内部分容易时,应把危险货物装载在箱门附近,以便于处理。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上,至少应有4幅不小于250mm×250mm的危险品类别标志牌贴在箱体外部4个侧面的明显位置上。装箱人在危险货物装箱后,除提供装箱单外,还应提供装箱说明书,以证明已正确装箱并符合有关规定。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卸完后,应采取措施使集装箱不具备危险性并去掉危险品标志。3.超尺度、超重货物的装载运输(1)超高货货物超过一般干货箱门的高度就称超高货。需选择开顶集装箱或板架箱装载。超高货装载时,应充分考虑运输全程中给内陆运输车站、码头、装卸机械、船舶装载带来的问题。内陆运输线对通过高度都有一定的限制,运输时集装箱连同运输车辆的总高度一般不能超过。一般装有超高货物的集装箱连同货物总高度在2591mm+21mm之内时,陆上运输没有什么问题。超过这个值,则需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待批准并采取一定措施后方可运输。(2)超宽货物超宽货物一般应采用板架箱、平台箱运输。集装箱运输下允许货物横向突出(箱子)的尺度要受到集装箱船舶结构(箱隔)、陆上运输线路(特别是铁路)允许宽度限制,受到使用装卸机械种类的限制(如跨运车对每边超宽量大于10cm以上的集装箱无法作业),超宽货物装载时应给予充分考虑。(3)超长货物一般采用板架箱装载,装载时应事先征得船公司的同意。
(4)超重货物ISO限制,总重量20ft为20.32t(20长吨)或24t,40ft箱为30.48t(30长吨),所有的运输工具和装卸机械都是根据这一总重量设计的。货物装入集装箱后,总重量不能超过上述规定,超重是绝对不允许的。4.其他货物的装载(1)液体货两种情况:一种是装入其他容器再装箱;散装液体货用罐式集装箱,需必要的排空设备、管道及阀门,安全阀应处于有效状态。装载时应注意货物的比重(密度)和集装箱允许载重量与容量比值一致或接近。装卸时如需加温,还应考虑装货地点有必须的热源。(2)动、植物及食品集装箱两类:密闭和非密闭式(通风)。装载时注意货物应根据进口国要求经过检疫并得到进口国许可。一般要求托运人(或代理人)事先向港监、商检、卫检、动植物检疫等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装箱。需作动植物检疫的货物不能通普通货物装同一箱内,以免熏蒸时造成货损。5.装箱完毕后的注意事项装箱完毕后,应采取合适的方法进行固定并关闭箱门。如加固时使用木材,且进口国对木材有熏蒸要求(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则需经过熏蒸处理并在箱体外表明显处标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需要理货的集装箱在装箱全过程中,应由理货公司派员在场记载装入货物的名称、件数、包装标志等内容,作好理货单据,并施加理货封志。国际运输的集装箱装载时,应请海关派员监装,装箱完毕后应施加海关封志。装箱完毕后,装箱人应制作装箱单(一箱一份),如实说明箱内装载货物的名称、件数、包装及标志等内容。在集装箱运输中,装箱单时唯一说明箱内货物情况的单据,必须准确可靠。第三节集装箱箱务管理业务又叫集装箱管理,作用:加快集装箱周转,提高货物装载质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业务范围:集装箱的备箱、租赁、调运、保管、交接、发放、检验及修理等工作。操作人员:船公司箱管人员和港站等地的集装箱代理人。一、航线集装箱配备及其确定
为了保证集装箱运输的正常开展,船公司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集装箱,配备量的多少及采取什么方式配备,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运输成本和经济效益。企业应根据航线特点、货源情况、集装箱港口堆存期以及内陆周转期的长短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自备箱量和租箱量。航线集装箱一般采用三种方式配备:全部自备;部分自备、部分租箱;全部租箱。采取哪种方式要综合分析航线货源、集装箱港口堆存期及内陆周转期、船公司资金状况等因素,经系统论证后确定。一般情况,如航线货源稳定,可适当增加自备箱或长期租箱,否则,可适当增加灵活租箱量或减少自备箱量。如果决定一部分通过租用方式解决,应进一步考虑是采用长期或是即期租赁,或是灵活租赁,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租赁方式。集装箱班轮航线为直达航线,且集装箱船舶仅挂靠两个端点港,而该班轮公司在两端点港既无调剂箱又无周转机动箱时,航线集装箱需备量可以按以下方法确定:式中:——航线集装箱需备箱量(TEU);——航线集装箱需备套数;——每套集装箱数量(如船舶满载则为船舶载箱量)。式中:——航线集装箱平均周转天数;——发船间隔(天)。式中:TR——船舶往返航次时间;TA、TB——端点港内陆平均周转时间及港口堆存期之和。发船间隔天取决于船舶往返航次时间及航线配置的船舶艘数,其计算公式如下:=式中:C——航线配备船舶艘数。一般集装箱船舶并不满载,因此,载决定实际需备量时,可以考虑船舶载箱利用率:=式中:——考虑船舶不满载的需备量;——船舶载箱量利用率(根据航线具体情况确定)。
如果考虑到修箱及特种箱往返航次不平衡须增加箱位数,因此单航次仅两个端点港,又无法从公司内部或联营体调剂用箱量时,航线实际集装箱需备量按下式确定:式中:Q——简单航线且集装箱载港口堆存期及内陆周转期少于发船间隔时的航线集装箱需备量;S——航线集装箱配套数;N——船舶载箱量(箱位数);——船舶平均箱位利用率;SN——特种箱往返航次不平衡所须增加的箱数;RN——全程周转期内港口内陆修箱量。案例计算与分析:某集装箱班轮公司,开辟一条仅有A、B两端点港的简单航线。航线配置4艘载箱量位2000TEU的全集装箱船舶,船舶往返航线时间为40天,在端点港A的港口堆存期和内陆周转期的时间有以下比例变化:20%的箱为20天,15%的箱为30天,65%的箱为10天,在端点港B的港口堆存期和内陆周转时间平均为9天,船舶载箱量利用率为80%,该航线全程周转期内修箱量为40TEU,试确定该班轮公司在该航线上集装箱需配量(无调剂箱可供使用)。1.求发船间隔I:(天)2.确定端点港A港口堆存期及内陆周转时间:TA=20×20%+30×15%+10×65%=15(天)3.确定端点港B的港口堆存期内陆周转天数:由于该时间共为9天,而发船间隔为10天,它小于发船间隔,因此,应以发船间隔作为端点港B集装箱的堆存期和内陆周转时间,所以应为:TB=I=10(天)4.求航线集装箱平均周转天数T:T=TA+TR+TB=15+40+10=65(天)5.求航线集装箱配备总套数S:(套)6.求每套集装箱数量D:D==2000×80%=1600(TEU)
7.求航线集装箱需配总量Q:Q=+RN=6.5×2000×80%+40=10440(TEU)二、国际集装箱的发放和交接1.发放和交接的依据集装箱的发放和交接,应依据《进口提货单》、《出口订舱单》、《场站收据》以及这些文件内列明的集装箱交付条款,实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制度。从事集装箱业务的单位必须凭集装箱代理人签发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办理集装箱的提箱(发箱)、交箱(还箱)、进场(港)、出场(港)等手续。2.交接责任的划分船方与港方交接以船边为界。港方与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公路)承运人交接以港方检查桥为界。堆场、中转站与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公路)承运人交接以堆场、中转站道口为界。港方、堆场中转站与内陆(铁路、公路)承运人交接以车皮、船边为界。3.船舶装卸、中转交接(1)船方委托外轮代理公司与港方交接交接过程中,凡不符合交接标准的集装箱及集装箱设备,由外轮代理公司在《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上签注,并经船方或值班驾驶员与港方确认。(2)残损的认定凡卸船前发生的残损应认定为原残;卸船后发生的残损应认定为工残。凡无原残记录的残损一律视为工残。4.进口重箱提箱(发箱)、出场、中转站进口重箱提离港区、堆场、中转站时,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水路、公路、铁路)承运人应持海关放行的《进口提货单》到集装箱代理人指定的现场办理处办理集装箱发放手续。集装箱代理人依据《进口提货单》、集装箱交付条款和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有关集装箱及其设备使用和租用的规定,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承运人签发《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和《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货方、内陆承运人凭《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到指定地点提取重箱,并办理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凭《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将拆空后的集装箱及其集装箱设备交到集装箱代理人指定的地点,并办理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5.出口重箱交箱(收箱)、进场交接
出口货箱进入港区,货方、内陆承运人凭《集装箱出口装箱单》或《场站收据》《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到指定的港区交付重箱,并办理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指定的港区依据《出口集装箱预配清单》、《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场站收据》收取重箱,并办理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6.空箱的发放和交接空箱提离港区、堆场、中转站时,提箱人(货方或代理人、内陆承运人)应向集装箱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集装箱代理人依据《出口订舱单》《场站收据》或《出口集装箱预配清单》向提箱人签发《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或《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提箱人凭《出场集装箱交接单》到指定地点提取空箱,办理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凭《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到指定地点交付集装箱,并办理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7.交接标准重箱:箱体完好,箱号清晰,封志完整无误;特种集装箱的机械、电器装置运转正常,并符合进出口文件要求。空箱:箱体完好、水密、无漏光、清洁、干燥、无味,箱号及装载规范清晰,特种箱的机械、电器装置无异常。异常情况注明:凡箱号及装载规范不明、不全、封志被损、脱落、丢失、无法辨认或与进出口文件记载不符,箱体结构不符合ISO标准及其他异常情况,应在《进(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上注明。8.收、发箱地点应履行的手续指定的收、发地点,凭集装箱代理人签发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受理集装箱的收、发手续。凭《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发放集装箱,并办理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手续;凭《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收取集装箱,并办理设备交接手续。主要内容:P41三、集装箱的损坏、灭失、逾期还箱的处理货方(或其代理)、内陆承运人或从事集装箱业务的有关单位不得将集装箱及其设备移作《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规定之外的目的使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还集装箱,而且应保持集装箱及其设备的完好性。凡不按规定地点交还集装箱者,港区、堆场、中转站等地均应拒绝收箱。集装箱损坏时,应根据交接责任划分,确定责任者,根据损坏程度确定赔偿金额,责任者有义务向集装箱代理人(所有人)支付赔偿费用。集装箱逾期使用时应根据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向集装箱代理人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P42表3-3。
逾期41天不交还集装箱者,可推定集装箱及其设备灭失,集装箱代理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标准P42表3-4。四、集装箱调运由于货源不平衡及各航线货物流向不平衡等原因会造成各港的空箱数量不平衡,因此必须将某港剩余空箱调运到空箱不足港口以供使用。箱管部门(集装箱代理人)对于重箱的调运,应做的主要工作是重箱的跟踪和及时追还拆空的集装箱。而更多的工作是对于空箱调运工作。产生空箱调运的原因:管理失误,运作不规范;进出口货源不平衡,造成进、出口箱子比例失调;由于贸易逆差,导致集装箱航线货流不平衡;由于进出口货物种类和性质不同,因而使用不同规格的箱子,产生航线不同规格箱子短缺。由于客观货物流向,以及货种不平衡,产生一定数量的空箱调运是必然的。但通过加强箱务管理,减少空箱调运量是完全可以实现的。1.港到港的调运(1)国际间调运箱管部门应与货运部门配合,及时掌握各港的空箱数量以及各港的空箱需求量,及时做好调运计划,通过在各港的船代部门(集装箱代理人)做好报关、装运等工作,及时将空箱按调运计划安排的集装箱按类型、数量调运到指定的港口,一般情况下尽可能安排本公司的船舶运载空箱,特殊情况下利用其他公司船舶运输。(2)国内调运不需海关申报手续,箱管部门应与货运部门配合,掌握空箱情况,另一方面与航运部门合作,了解船舶配船情况,尽量充分利用船舶的剩余舱位进行空箱调运。2.港到堆场、货运站、中转站间的调运实际中会出现空箱在港大量积压,因此需将空箱调运到各堆场、货运站。箱管部门需及时掌握空箱到达时间、数量,及时为各堆场、货运站、内陆运输部门签发《集装箱设备交接清单》,联系运输单位,采取直取方式或尽早将空箱调运到使用空箱的地点。此外,在港间调运空箱时,经常是将各堆场的闲置集装箱调运至港口,所以箱管部门必须及时与集装箱代理人及各堆场进行联系,及时将调运计划安排的空箱运至港口。3.堆场、货运站之间的调运空箱除少部分在港口堆存外,大量的空箱是在堆场和货运站堆存,箱管部门根据各场地空箱需求量,进行堆场、货运站等地之间的空箱调运。场地之间调运时,箱管部门应制定相应调运计划,联系运输单位(水运、公路、铁路),签发《集装箱设备交接清单》,将空箱从指定的提箱地点运至指定的收箱地点。
4.临时租用的空箱调运箱管部门向租箱公司或其他船公司申请,经同意取得《集装箱设备交接清单》后,联系运输公司,到租箱公司或其他船公司指定的场地,将空箱运至本公司的协议堆场或货运站等地,作好设备交接手续。用完后将空箱运至租箱公司或其他船公司指定的场地,或与租箱公司协议将临时租用的集装箱转为期租集装箱,并支付租用费用。5.还箱的调运租箱部门与集装箱所有人联系还箱手续,按集装箱所有人指定的地点将空箱运至并办理交接手续。6.其他拆空的集装箱一般由货方(或其代理)、内陆承运人负责还箱运输。箱管部门应及时掌握集装箱动态。集装箱在修理、清洗、改装、熏蒸、检验时,箱管部门应做好调运计划,联系运输公司将集装箱运至指定地点,以便使集装箱满足货载要求,加快集装箱的周转速度。五、集装箱的堆存、保管1.重箱的堆存、保管港口为避免港内集装箱的大量积压现象发生,规定各航班装运的重箱应在指定的入港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内将重箱(或出口空箱)运至港区内指定的堆场堆存。箱管部门应与港口箱管部门密切合作,通知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运输人,将重箱及时运至港内,并做好集装箱设备交接工作。2.空箱的堆存、保管箱管部门所支配的空箱一般在港口堆场、货运站堆场等地堆存和保管。集装箱的所有人(支配人)一般委托各堆场作为自己的集装箱代理人行使实际管理并必须向有关堆场支付堆存保管费用。这些费用也是集装箱运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加强空箱的堆存、保管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箱管部门在正确掌握各堆场的空箱类型、数量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各堆场入场初期的免费条款,将堆存期较长的集装箱调运出该堆场,作出口载货用箱或调运至需要空箱的地方。各堆场的集装箱代理人在安排堆存过程中,应将航运公司的集装箱分别堆放,同公司集装箱应按照箱型分别堆放,便于提箱。在搬运过程中注意安全,避免出现工残。在收箱时做好检查工作,出现集装箱损坏的现象时,及时通知箱主,安排修理等事宜。我国的一些货运站采用集装箱堆存费包干的形式,航运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条件将空箱运至该种货运站。当然货运站不希望空箱堆存量过多,所以航运公司应在合理安排装箱地点、装箱数量等方面与货运站进行协调。
六、集装箱跟踪管理及箱务管理现代化随着全球国际集装箱运输快速发展,需要集装箱的数量也越来越多,每年投入大量的集装箱。但是,由于集装箱运输及多式联运,集装箱流动范围极广,很难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当今集装箱运输过程中由于集装箱灭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高达数10亿美元以上。为了大幅度减少这种巨大的经济损失,提高集装箱的周转率,最大限度发挥集装箱的运输能力,防止因为种种因素产生的集装箱的灭失现象,世界各国都在研制和设置集装箱跟踪管理系统,实现箱务管理现代化。1.集装箱跟踪管理方式集装箱跟踪管理,是指集装箱经营者可随时掌握和控制集装箱动态所采用的管理方式。一般有手工管理方式和计算机跟踪管理方式两种。一般船公司在自己所经营的集装箱航线的基本港和挂靠港建立集装箱跟踪管理信息传递网络,从而随时或定期通过其各港的代理人利用各种信息传递方式向船公司提供集装箱的最新动态,经整理可输出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1)手工跟踪方式对于集装箱拥有量较少,经营规模和范围较小的船公司,可考虑采用手工跟踪管理方式。制作集装箱的历史档案记录卡片和跟踪图表,船公司根据集装箱管理部门、根据各地提供的动态信息登记在记录卡片上,再在跟踪图表上对号入座标记出来。手工跟踪管理方式十分麻烦、滞后,无法及时向集装箱管理部门提供各种报表,特别是船公司经营集装箱规模扩大,拥有量越来越多,周转加快是,这种跟踪管理方式就无法适应集装箱运输管理的要求。(2)计算机跟踪管理方式是目前船公司普遍采用的方式。将集装箱的特征,如箱号、尺寸、购(租)箱及其地点、日期等信息存储在计算机内,然后将集装箱日常动态信息及时输入计算机,通过计算机进行有效数据处理,随时可直观地显示或打印出集装箱管理部门所需的各种类型的报表。2.箱务管理现代化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建立集装箱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科学化管理是实现箱务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利用先进的计算机联网技术建立大范围、多机种、远距离的计算机网络,为箱务管理的现代化提供了基础。(1)先进的管理技术
EMS系统通过箱管中心和分中心及航线经营人、港口箱管代理联网,可以掌握跟踪国内外的集装箱码头堆场、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货主仓库或运输途中的集装箱地理位置和使用状况等动态信息,还可以对各个运输环节的集装箱需求情况作出预测。可以汇总、统计、分析箱务管理方面的各项经营指标,从而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辅助依据。(2)科学的管理方法建立庞大的、世界的集装箱管理系统,除依靠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外,必须实行科学、严格的管理。其中包括建立健全严密的、有明确分工的和能高效率运转的各级组织管理机构;制定一系列完整的、切实可行的内部规章制度、工作标准和业务管理办法等。第四节集装箱货物进出口业务以CY/CY交接方式为例一、集装箱货物进出口程序(一)出口程序1.订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条款规定,在货物托运前一定时间(口头或书面)向船公司或船代申请订舱。船公司或船代根据自己的运力、航线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2.接受托运申请如船公司或船代接受发货人或货代订舱申请,则在双方议定船名、航次等信息后,以发给货方的场站收据副本(海关联单)上盖章表示确认,并着手编制订舱清单(按船舶、航次),然后分送集装箱码头(或内陆港站)堆场、集装箱货运站,据以安排空箱及货物交接。3.发放空箱除货主使用自备箱外,通常整箱货由发货人凭船方签署的提箱单到指定的码头(或内陆港站)的堆场领取(提走空箱),并办理设备交接单(IN)手续。拼箱货使用的空箱由双方议定的交接货物的集装箱货运站负责领取。4.拼箱货装箱发货人将货物(不足一整箱且以原来形态)交至集装箱货运站,由货运站根据订舱清单、场站收据和船方的其他指示负责装箱、加封并制作装箱单,然后将重箱运至码头堆场。5.整箱货交接发货人负责装箱并将已加海关封志的整箱货运至码头(内陆港站)堆场,堆场业务员根据订舱清单、场站收据及装箱单验收货物,在场站收据上签字后退还给发货人。6.换取提单发货人签署的场站收据向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或其代理人换取提单后到银行结汇。
7.装船运出码头装卸区根据装船计划,将出运的集装箱调整到前方堆场,待船舶到港后装船出运。(二)进口程序1.做好卸船准备在船舶抵达目的港前,起运港船代要将有关单证、资料寄、传给目的港船代。目的港船代应及时通知各有关方(港口装卸、三检、堆场、收货人等)做好卸船准备,船代应制作交货记录。2.卸船拆箱一般集装箱从船上卸下后,要先放在码头(或由集装箱运输经营人办理保税手续后继续运至内陆港站)堆场。整箱货将准备交付给收货人,拼箱货由堆场转到集装箱货运站,拆箱分拨后准备交付。船代将交货记录中的到货通知书寄送收货人。3.收货人付费换单收货人接到货运通知单后,在信用证贸易下应及时向银行付清所有款项后,取得有关单证(正本提单等);并凭提单和到货通知书向船代换取交货记录其余手续(提货单等)。4.交付货物整箱货物交付在集装箱堆场进行;拼箱货交付在集装箱货运站进行。堆场和货运站应凭海关放行的提货单,与收货人结清有关费用(保管费、再次搬运费、滞期费、拆箱费)后交付货物并由双方签署交货记录。由于整箱货是连同集装箱一起提取的,故整箱货提货时应办理设备交接单(OUT)手续。5.还箱收货人从堆场提取的重箱运到自己的仓库拆箱后,应将空箱尽快运回堆场,凭设备交接单办理还箱手续。二、集装箱运输中的货方业务(一)发货人(出口)业务1.签订贸易合同2.备货3.订舱和提取空箱发货人按贸易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向承运人提出订舱申请,在承运人接受后制作场站收据。如货物是由发货人自行装箱的整箱货,发货人凭承运人(或船代)签发的提箱单到指定堆场提取空箱并办理设备交接单手续。4.报关发货人凭场站收据、出口许可证等单证向海关申报,海关同意放行在场站收据上加盖放行章。
5.货物装箱交运对发货人自行装箱整箱货,发货人负责货物装箱、制作装箱单,并在海关加封后凭场站收据、装箱单、设备交接单、出口许可证、衡量、特种货物清单等单证将重箱送至集装箱堆场(码头或内陆港站堆场)交运,取得堆场签署的场站收据正本。对于拼箱货,发货人凭场站收据、出口许可证、特种货物清单等单证将货物运至指定的集装箱货运站交运,并取得货运站签署的场站收据正本。6.投保出口货物若以CIF或CIP或类似的价格条件成交,发货人应负责办理投保手续并支付保险费。7.交付运费,换取提单和结汇在预付运费情况下,发货人应在支付全部运费后凭场站签署的场站收据正本向承运人(或船代)换取提单;如运费到付的,则可凭已签署的场站收据正本直接换取提单。取得提单正本后,附上贸易合同及信用证上规定的必要单据,即可与银行结汇。8.向收货人发出装船通知在以FOB、CFR、FCA和CPT等价格条件成交时,发货人在货物装船后有向收货人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以便收货人及时对货物投保。(二)收货人(进口方)业务1.签署贸易合同,申请开证2.租船订舱在以FOB、FCA等价格条件成交的货物,收货人有租船订舱的责任。订舱后收货人有义务将船名、装船期等通知发货人。3.投保对以FOB、CFR、FCA、CPT等价格条件成交的货物,收货人(进口方)有责任投保和支付保险费用。4.支付货款、取单开证行收到起运地银行寄来的全套运输单据后,收货人必须向开证行支付货款(或开信托收据)才能领取全套单证(提单正本等)。5.换取提货单(交货记录)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及到货通知书向承运人(或船代)换取提货单(交货记录)并付清的全部费用。6.报关7.提货及还箱8.货损索赔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与提单(装箱单)不符时,应分清
责任及时向有关责任方(发货人、承运人、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有效单据和证明。三、船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一)船公司出口货运业务1.掌握货源情况与无船承运人协议价格2.集装箱调配3.接受托运及接受货物接受托运申请在订舱单或场站收据上签章。如需空箱办理空箱交接单手续。CY接货一般由船公司委托堆场接受;CFS接货一般由集装箱货运站作为船公司的代理人接受;在DOOR接货一般由船公司或其代表接货,并安排接货地至码头堆场的内陆运输。接受货物后,起运港船公司或船代要及时签发提单。4.装船5.制作、寄送有关单证(二)船公司进口货运业务1.接受各装船港寄送的单据,做好卸船准备(1)从装船港船代处取得有关单证(2)根据单证制作完整的卸船计划,包括船舶预计到港计划,卸船计划,集装箱码头堆场安置、保管、交货计划,拆箱、分类计划等,并将计划通知有关的执行人。(3)根据货物舱单、集装箱号码单、提单副本、特殊货物表等向海关及有关方面办理进口卸货申请、集装箱暂时进口、保税运输、危险品申报等手续。2.制作和寄送有关单证(1)船舶预计到港通知书向收货人或通知人寄送的说明货物情况和船舶预计到港日期。(2)交货通知书(交货记录)交货通知书是船舶抵港时间、卸船计划和时间确定后,船公司或船代通知收货人具体交付时间的单据(交货记录第一联)。一般先电话通知,然后寄送书面通知。3.卸船4.签发提货单船公司或船代根据收货人出具的交货通知、正本提单或与银行共同出具的担保书(正本提单未到时),并在结清到付运费和其他费用后,签发提货单。5.交货
四、集装箱码头堆场在进出口货运中的业务(一)码头堆场在出口货运中的业务1.空箱发放集装箱一般船公司通过委托关系存放在码头和内陆港站的堆场,这些堆场作为集装箱代理人对存放的集装箱行使管理权。凭提箱单向发货人或其代表发放空箱,办理设备交接单(IN)手续。对于需要在CFS使用的空箱,根据承运人指示发放CFS,办理设备交接单手续。2.制定堆场作业计划、船舶积载图与装船计划3.接受货物(实箱)4.组织装船(二)码头堆场进口货运业务1.做好卸船准备工作接受船代交送的有关单证;根据单证安排卸货准备,并制定卸船计划、堆场计划及交货计划。2.组织卸船与堆放3.交货对已卸船的集装箱货物由码头堆场负责办理货物交接工作。交货的主要对象有收货人(CY条款)、集装箱货运站(CFS条款)或内陆承运人(内陆CY、CFS、DOOR条款)。(1)交给收货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到堆场提货时,应出具船公司或船代签发并由海关放行的提货单。经核对无误后,堆场将集装箱交收货人。交货时堆场与收货人双方在交货记录上签字交接。如交接的货物有问题或运输途中有批注,应把问题及批注记入交货记录。(2)交给集装箱货运站一般是拼箱货。由集装箱货运站到堆场提取集装箱到货运站拆箱后交给收货人。如果码头堆场和货运站是各自独立的机构,交接时应制作交接记录,否则可由双方在装箱单上签字作为交接的依据。(3)交给内陆承运人这种情况一般是集装箱交货要继续运往内陆地区的最终交货地点(内陆场站或收货人的工厂、仓库)。如果海上承运人的责任在码头堆场终止,堆场与内陆承运人以交货记录进行交接,如海上承运人承担全程运输责任,内陆承运人或是海上承运人的分包承运人时,码头堆场取得船公司的指示后,只需与内陆承运人办理内部交接手续即可,待运至最终交货地后再办理交货记录。交货时,堆场应与收货人办理设备交接单(OUT)手续。
4.收取有关费用是否发生保管费、再次搬运费、集装箱超过免费使用期的滞期费或其他费用。5.制作交货报告与未交货报告在交货工作结束后,码头堆场应根据实际交货情况制作交货报告送交船公司或船代。如收货人未能提货,应制作未交货报告送交船公司或船代。6.集装箱回收收货人在堆场提货时一般连同集装箱一起提取。提货后收货人尽可能在免费用箱期内拆箱、卸货,并将空箱运回码头堆场。堆场应负责集装箱回收工作,并办理设备交接单手续。如发生滞期费,则回收时应加收这些费用。五、集装箱货运站在进出口货运中的业务货物集散型和内陆港口型货物集散型一般在港口码头附近,主要业务是办理拼箱运输所需的装、拆箱业务。内陆港口型一般在深入港口内陆、货物较为集中的地区。主要业务除装拆箱外,还有更重要的集散货物业务,即为提高集装箱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将货运站周边地区的货物预先集中,然后经统一组织运往港口码头堆场出口,或反过来将在港口卸下的进口货物,统一组织由码头堆场到内陆货运站,在继续疏运。(一)集装箱货运站在出口货运中的业务1.装箱业务不满箱,又要求用集装箱运输——拼箱。一般接货、装箱及到码头堆场的运输,委托货运站完成。(1)办理货物交接托运人要提供场站收据和出口许可证。检查适箱否,如果无异常在场站收据上签章,有异常批注并联系各方是否接受货物。(2)领取空箱(3)装箱、制作装箱单(4)将拼箱的集装箱运至堆场2.集运业务(1)堆场接货内陆CY、内陆CFS与DOOR条款交接,堆场代表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接受货主自行装箱的整箱货。(2)统一组织至码头堆场的运输(二)集装箱货运站在进口货运中的业务1.拆箱交货业务(1)做好交货准备工作
从船公司或船代处取得相关单证;与码头堆场联系确定提箱时间并制定拆箱交货计划。(2)发出交货通知向收货人发出交货日期通知。(3)从堆场领取载货的集装箱办理设备交接单或内部交接手续。(4)拆箱交货及还箱从箱内取出货物一般按装箱单记载顺序进行,取出货物按票堆存,作业结束后尽快还箱。货运站代表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收货人领货时应出具船公司或其他运输经营人签发的、海关放行的提货单(交货记录),货运站核对票、货无误后,交付货物。交货时应与收货人在交货记录上签字,有异常应注明。(5)收取有关费用保管费、再次搬运费等。(6)制作交货报告与未交货报告集装箱货运站在交货计划截止后或交货工作结束后,应根据货物已交付情况制作交货报告,根据积压在库中的未交付货物情况制作未交货报告,寄送船公司或其他运输经营人,作为他们处理损害赔偿、催提或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据。2.疏运及内陆堆场交货作业集装箱货物由船上卸到码头堆场后,如需要继续运输,码头堆场应根据其流向统一组织到各内陆港站的运输。由于各内陆港站距离港口较远,集装箱货物的疏运大多通过铁路采用专列、快班车或整车形式运输。这些货物通过铁路专用线运达后,内陆港站的主要业务:(1)接受有关单证,做好接、卸准备工作。(2)办理货物交接,组织卸车并把货物运至堆场堆放。(3)在堆场交付货物。(4)对需要继续运输的货物(DOOR交付条款或内陆中转站堆场交付条款)统一组织进一步疏运工作。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受联运经营人的委托直接由货运站运抵收货人工厂和仓库交付;另一种是在堆场交联运经营人指定的陆运承运人继续运输。这两种情况下交付货物时,均需办理交付手续(凭提单或提货单提货及交货记录手续、收费等)及设备交接单手续。(5)回收空箱集装箱内陆港口型货运站是集装箱运输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集疏运的功能是保证集装箱运输取得规模效益的基本条件之一,在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五节集装箱运输的主要单证集装箱运输单证是集装箱运输过程中有关各方(包括货方及其代理人、运输经营人及其代理人、实际承运人、港口、场站、监管部门等)责任、权利、义务协调和转移的凭证和证明。一般认为由两大类组成:一类是进出口运输单证;另一类是向口岸各监管部门申报所用的单证。一、设备交接单(EquipmentInterchangeReceipt)设备交接单是集装箱进出港口、场站时用箱人或运箱人与管箱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交接集装箱及设备的凭证。它既是管箱人发放/回收集装箱或用箱人提取/还回集装箱的凭证,也是证明双方交接时集装箱状态的凭证和划分双方责任、义务和权利的依据。此单通常由管箱人(租箱公司或代理人、船公司或其他类型的集装箱经营人等)签发给用箱人,用箱人据此向场站领取或送还集装箱及设备。分进场(IN)和出场(OUT)两种。3联:箱管单位留底联,码头或堆场联和用箱人、运箱人联。二、装箱单(ContainerLoadPlan,CLP)装箱单是详细记载每一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种类、标志等货运资料和积载情况的单证,是集装箱运输中记载箱内货物详细情况的唯一单证。此单以箱为单位制作,由装箱人填制并经装箱人签署后生效。装箱单的主要作用:1.是向承运人、收货人提供箱内货物明细的清单。2.是集装箱货物向海关申报的主要单证之一。1.是货方、港方、船方之间货、箱交接的凭证。2.是船方编制船舶积载计划的依据,是辅助货物舱单。3.是办理集装箱货物保税运输、安排拆箱作业的资料。4.是集装箱运输货物商务索赔的依据。三、场站收据(DockReceipt,D/C)场站收据是由承运人发出的证明已收到托运货物并开始对货物负责的凭证。场站收据一般是在托运人口头或书面订舱,与船公司或船代达成货物运输的协议,船代确认订舱后由船代交托运人或货代填制,在承运人委托码头堆场、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收到整箱货或拼箱货后签发生效,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可凭场站收据向船代换取已装船提单或待装船提单。
场站收据作用:1.船公司或船代确认订舱并在场站收据上加盖有关报关资格的单证章后场站收据交给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意味着运输合同开始执行。2.是出口货物报关的凭证之一。3.是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并开始对货物负责的证明。4.是换取航运提单或联运提单的凭证。5.是船公司、港口组织装卸、理货、配载的资料。6.是运费结算的依据。7.如信用证中有规定,可作为向银行结汇的单证。四、集装箱提单(ContainerBillofLading,B/L)集装箱提单是集装箱运输下的主要运输单证。适用于集装箱运输的提单有两类:一类是港-港的海运提单;另一类是内陆-内陆的多式联运提单。不论哪一类提单,其法律效力和作用与传统提单都是相同的。为了适应集装箱运输的需要,其正面内容除了与传统海运提单相同外,还增加了收货地点、交货地点、交接方式、集装箱号、封志号等内容。由于集装箱交接一般都不在船边,集装箱提单一般是待装船提单。为了与信用证要求一致,集装箱提单一般增加装船备忘录栏,以便必要时加上“已装船”批注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集装箱提单制作(填制)时,应注意在箱数或件数栏内,既要填写集装箱数,又要填写箱内所装货物件数。否则发生灭失、损害时只能以箱作为一个理赔单位。对于拼箱货件数表示方法与传统提单相同,但应填写交接方式CFS/CY或CY/CFS、CFS/CFS等),使同一箱内的所有货物记载在同一箱号及封志号下。与一般海运提单一样,集装箱提单正面和背面都印有提单条款,而且有相当多的内容与一般海运提单和格式相同,只是为了集装箱运输的实际需要,对某些条款的内容做了修改,增加了一些新条款。一般正面条款说明货物在使用集装箱运输下所签发的提单性质和作用,由“确认条款、承诺条款和签署条款”组成。确认条款——表明负责集装箱运输的人,是在货物“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整”下接受货物,并以同样的状况交货,并说明签发给货物托运人的提单是一张收货待运提单。承诺条款——表明承运人承认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承诺按照提单条款的规定承担义务并享受权利,而且也要求托运人承诺接受提单条款制约的条款。签署条款——表明由谁签发提单,以及正本提单签发的份数。普通船提单都列明有船长签署的规定,尽管在实际上提单并非由船长签发。现行的集装箱提单一般都列入船公司的名字,而且不管由谁签发提单,都仅是“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者
“仅以代理人身份”签字。集装箱提单与海运提单背面条款主要区别有:(一)承运人的责任期限集装箱运输条件下,承运人除了在装船港的集装箱码头堆场接收货物外,有时接收地点是离港口较远的内陆货运站,以及发货人的工厂、仓库。这样普通提单中对承运人责任期限就不适用了,因此,一般都规定为“从收到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以替代普通提单下的“钩到钩原则”。(二)舱面(甲板)货选择权条款现行海上运输法规定:只有在根据航海习惯可装在甲板上运输或事先货主同意并在提单上加注“装载甲板运输”字样两种情况下,承运人可将货物在甲板运输,否则将构成违反合同行为,各种法规、合同中给予承运人的一切抗辩理由、责任限制、免责事项等均无效,承运人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而由于集装箱运输本身的特殊性,一般在集装箱提单中规定了舱面(甲板)货选择条款:承运人有权将集装箱货物装载在甲板下(舱内)或甲板上(舱面)运输,而无须征得货方同意和通知货方。货物无论装载在甲板上或甲板下,对包括共同海损在内的所有情况,都视作甲板下(舱内)装载。(三)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一般是指承运人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不同运输方式由于风险程度不同有很大差别。集装箱运输下,承运人收到的只是一个外表良好、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至于里面装载什么货、多少件数,承运人只能从有关单证上获悉。显然,如果以一个集装箱作为一个计费单位,而不考虑内装件数,按《海牙规则》规定的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的责任限制,对于集装箱来说太低,为此《维斯比规则》做了修改,对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或包装作如下规定:如在提单中已载明这种工具内的货物件数或单位数,则按载明的件数或单位数赔偿,否则,这种载运工具及其内装的货物则作为一件或一个单位赔偿。如果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为货主所有,赔偿时也作为一件。(四)一些制约托运人的责任条款1.发货人装箱、计数条款(或不知条款)整箱交货的情况下,承运人对箱内货物即使有怀疑也无适当方法检验,《海牙规则》规定,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拒绝在提单上载明箱内货物的详细情况,但这会影响提单的流通。因此,为了便于提单流通和最大限度达到免责目的,集装箱提单中在如实记载箱内货物详情的同时,背面条款中又保留了发货人装箱、计数条款(或不知条款),内容一般为:
如本公司承运的集装箱是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装箱并加封的,则本提单正面所列内容(有关货物的重量、尺码、件数、标志、数量等)本公司均不知悉。但实际中如货主能够举证说明承运人明知货物详情且订上不知条款的,承运人仍不能免责。2.铅封完整交货条款提单中这一规定是承运人在集装箱外表良好、铅封完整的情况下收货、交货,就可以认为承运人已完成货物运输并解除其所有责任。仅限于整箱交货使用。3.货物检查权条款是指承运人有权但没有义务在掌管货物期间的任何时候,将集装箱开箱检验、核对,如发现货物全部或部分不适于运输,承运人有权对该货物放弃运输或由托运人支付附加费用后继续完成运输,或存放在岸上或水上遮蔽或露天场所,而且这种存放可视为按提单交货,承运人责任终止。该条款使承运人对箱内有所怀疑或发现积载不正常时有启封检查权利而不必征得托运人同意。但在操作中,对货主自装的集装箱启封检查时一般需征求货主同意并由货主支付费用。4.海关启封检查条款《国际集装箱海关公约》规定,海关有权对集装箱货物开箱检查。因此集装箱提单中一般都规定:如海关当局因检查箱内货物对集装箱启封检查并重新加封,由此而造成或引起的各种货物灭失、损害及其他后果,承运人概不负责。但实际操作中,承运人对这种情况应做详细记录并保留证据以免除责任。5.发货人对货物内容正确性负责条款集装箱提单中记载的货物内容,或由发货人填写,或其代理人根据发货人提供的托运文件填写。提单一般规定承运人接受货物即可视为发货人已向承运人保证其在提单中提供的货物内容准确无误。如属于危险货物,还应说明其危险性。如发货人提供内容不准确或不当造成货损或其他损害,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即使已发生提单转让也不例外。6.承运人运价本由于篇幅限制,集装箱提单上无法将有关集装箱运输的术语、交接办法、计费方法、费率、禁运规定等内容全部列出。各公司一般以承运人运价本形式将这些条款装订成册对外提供。在集装箱提单条款中规定,有关的承运人运价本时提单的组成部分,运价本与提单内容发生矛盾时,以提单为准。五、交货记录(DeliveryRecord)
交货记录是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把货物交付给取货人或其代理人时,双方共同签署的证明货物已经交付及货物交付时情况的单证,同时,它也证明运输经营人对货物责任已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