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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12:46 发布

国税局纳税评估经验材料——深入调查 重点评估 切实提高木制品行业管理水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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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纳税评估经验材料——深入调查重点评估切实提高木制品行业管理水平  XX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在今年全省开展的税源专项调查工作中,围绕本地的税源结构特点和日常管理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筛选出疑点纳税人,对疑点纳税人进行了重点调查,在掌握了详细的基础资料后,我们专门召开了税源调查情况分析会,把税负明显偏低的木材加工企业作为纳税评估工作的突破口,全面剖析木材加工行业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各类显性和隐性问题,稳步推进税源管理专项调查的整体性工作,我局采取的主要做法是:  一、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各部门工作的协调统一   要抓住税源管理专项调查和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深入剖析纳税人在税务管理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仅要依靠科学的方式方法,关键还要靠税收管理员,这是在税源管理专项调查工作中最具有活力的因素。针对木材加工行业进项税额较高、原料构成容易混淆的现状,我局在成立税源管理专项调查小组的基础上,又成立了税源管理专项调查工作的专门机构---查验办,查验办由两位主管局长统一领导,从区局征管科、三个税源管理科中选拔了六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调查经验丰富的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查验木制品行业的原料构成,同时查验办还具体负责到企业实地盘点、外调企业往来情况等涉及税源管理专项调查工作等相关事宜。此举拓宽税源管理专项调查工作的载体,丰富了税源管理专项调查的工作方式,有效解决了税源管理人力不足的矛盾,实现了税源管理科、征管科、查验办三头并进、齐抓共管,全局上下一盘棋深入开展税源管理专项调查工作的良好局面和氛围。  二、确定科学的审核分析方法,深入开展疑点分析  在税源调查取得数据的基础上,根据木材行业的特点,我们确定了采取对木材企业生产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数据、省内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木材行业的实际纳税能力,最后确定该行业在本地区的正常税负水平应该在3%--5%之间。   我局内共有6户木材加工企业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4户,个体业户2户,税负水平除一户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水平达到7%,其他5户木制品行业税负水平均不足2%,其中有一户一般纳税人企业辽源市永丰木业有限公司税负水平仅为%,明显低于省内确定的参考税负水平和本地区的正常税负水平。在组织专人对木制品行业分阶段、分批次、分类别进行调查核实后,对纳税人申报数据同预警值及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发现这六户企业不同程度的存在货物已销售,货款不入帐、少报销售收入等疑点问题。其中,辽源龙山区森广木制品厂20XX年销售收入元,缴纳增值税元,税负%,上年同期税负为%,税负变动率92%,销售成本变动率142%,利润率仅%,低与同行业正常值8%--10%的利润水平,其他几户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类似的问题,据此分析木材加工行业可能存在漏税问题,行业征管漏洞较为突出,据此对这六户企业下达了约谈通知书,通知这六户企业就评估分析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帐簿、凭证等举证资料,以证实疑点问题存在与否。从而保证了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调查约谈并重,挖掘企业疑点问题形成的原因  在对木材加工行业实施纳税评估的过程中,我局采取前期到企业实地调查、后期与企业面对面约谈相结合的方式,科学的做到了有理有据、有始有终,有的放矢,准确、客观地挖掘出了木材加工行业税负偏低的各项成因。  到企业实地调查,摸清木材加工行业基本情况,掌握税源管理专项调查工作的主动权。具体采取两种方式摸清企业基本情况,一是利用能耗法评估企业产量。即根据企业耗电量估算产成品产量,查验办人员在对木材加工行业实地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产成品与耗电量存在比例关系,在具体了解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后,掌握木材加工行业每立方米产成品耗电量约为150度电左右。例如:吉林省福德木业有限公司,20XX年企业电费为元,单位电价元/度 ,20XX年共耗电度,非生产用电按26827度计算,生产用电应为320XX0度,每立方米胶合板耗电150度,每张板为**=立方米。20XX年按能耗法分析企业应生产2133立方米,企业销售总量及库存之和与能耗有较大的差别,存在疑点。因此,根据掌握的企业全部用电量,剔除木制品企业在建工程以及管理用电后,即可科学估算出企业的产成品数量的合理范围。二是利用盘点库存法评估企业销量。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我局把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标明的原材料数量调查基数,然后盘点原材料库存,二者比较形成差额后,根据原材料与产成品的实际耗用比例估算企业销量。   制定“三步骤”的工作原则,与木材加工企业法人、财务人员直接约谈。一是约谈前期准备。在对木材加工行业实地调查之后,首先由业务科室人员对木材加工行业适用的税收政策进行归集整理,实现各项税收政策的对号入座。其次,根据前期实地调查掌握基本情况,按照企业生产规模、生产流程、经营销售方式以及财务核算方法分别制定较为详细、有针对性的约谈提纲,提高约谈环节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便于解决调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二是约谈实质阶段。按照约谈提纲与企业进行约谈,对遇到纳税人不理解或理解不准确的问题,由调查人员当场解释辅导;不能当场说明的,也根据纳税人的要求,找全相关政策后进行说明,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三是约谈后续服务。在企业自查阶段,对于约谈企业财务人员的各种涉税需求,由管户税收管理员负责及时送政策上门,让纳税人了解、理解、掌握税法。  根据前期到企业实地调查、后期与企业约谈,我局牢牢掌握了木材加工行业纳税评估工作的主动权,摸清了辖区内6户木制品行业税负偏低的具体成因:  一是销售收入未及时入帐。首先,规模较小的企业销售收入未及时入帐。隶属于经济开发区国税局的辽源市东艺木制品厂、辽源五一木业制板厂均为个体业户,按照规定应当建帐,应当及时建立进销货物登记簿,便于国税部门准确掌握企业的供产销情况,但上述两家企业未及时登记,造成了企业部分收入流失,税负水平偏低的现象发生。二是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收入未及时入帐。违反税法规定进行“税收筹划”,普遍存在一般纳税人企业“打时间差”的现象。如:辽源龙山区森广木制品厂,20XX年月12月份购进备件元,进项税额元,实属固定资产误记到原材料中进行了抵扣,未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另外企业12月份库存商品已发出,货款金额为元,由于财务人员工作不认真收入额已入帐,未计提销项税金元。少计收入和滞后申报是造成了木制品行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少缴税款一个主要原因。对于税负水平偏高的青春木业,在实地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规模与申报销售额度不符,存在帐外销售的现象,虽然税负水平偏高,但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较为严重。   二是进项税额未及时转出。主要体现在4户一般纳税人木制品行业问题较为严重,木制品行业进口原料一般为原木或半成品板材,原木作为初级产品享受进项13%的抵扣政策,而半成品板材不享受进项抵扣。在实地查验过程中,发现部分采用半成品板材作为原材料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混淆原材料范围,把板材视同原木申报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未予转出,直接造成了税负偏低现象发生。  三是企业存在假停歇业现象。主要体现在个体业户,由于国税机关对小规模木制品企业采取定额征税的手段,因此小规模企业利用假停歇业逃避纳税义务,比如,辽源五一木业制板厂,国税机关核定每月征收税款20XX元,但上年度实际完税仅14000元,有五个月档案登记处于停歇业状态,而从企业实际销售情况分析,五个月停歇业与企业销售状况矛盾,因此这也是造成企业税负水平偏低的原因之一。  四、加强后续管理,完善监管方法   截至目前,通过前期实地调查和后期企业约谈,6户木制品行业的约谈评估工作均已完成,约谈评估卷宗已全部制作完毕,纳税人帐目调整已经完成,木制品行业税源管理专项调查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通过约谈评估,一般纳税人企业吉林省福德木业有限公司补缴税款元、课征滞纳金元;辽源市龙山区森广木业制品厂补缴税款元,课征滞纳金元;辽源市永丰木业制品厂补缴税款30000元,课征滞纳金1485元;青春木业补缴税款320XX元,课征滞纳金2272元;个体业户辽源五一木业制板厂补缴税款37600元,课征滞纳金元,同时将于近期对该户企业纳税定额重新调整;辽源市东艺木制品厂补缴税31800元,课征滞纳金元。以上4户企业和两户个体业户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均已入库,其中入库税款元,滞纳金入库元;经过有效整顿,以上6户木制品税负水平已经达到或接近省局确定的木制品行业平均税负水平的参考值,以此为标志,我局木制品行业的税源专项调查工作已经取得预期成效。  与此同时,针对以上6户木制品行业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各类显性和隐性问题,我局正着手总结木制品行业管理的不足,积累行业管理的经验,整理行业管理的案例,争取及早形成行业管理的模式,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将在下几个方面重点加以解决:一是加强对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查验关。严格查验企业原材料的实际构成,杜绝混淆抵扣现象发生。二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强化管理。首先严格把握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企业,及时转换一般纳税人予以管理,其次是要定期深入小规模企业查验管理,杜绝企业出现假停歇业现象发生,切实强化木材加工行业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