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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12:20 发布

深圳市电梯维保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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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起重机维保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规定》规范行业从业者的行为,建立我市起重机维保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起重机维保行业的市场秩序,保护行业成员的共同利益。防止以粗制滥造、假冒伪劣、低价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对社会资源进行浪费,破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安全稳定。树立以法从业、以质取胜、公平竞争、诚信服务的良好行业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起重机的所有行业会员单位,是全行业从业者应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第三条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第四条协会理事会负责公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行业公德  第五条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营、讲究信誉、优质服务,认真贯彻执行起重机维保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对用户和社会负责。第六条以诚为本、信誉为重、遵纪守法、以德治业,倡导先进的企业文化。第七条提倡善于学习、勇于创新、不断提高会员素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第八条提倡会员之间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反对损人利己,互相拆台。提高行业竞争力,防止自相残杀。对行业中发生的难点、热点和重大问题,应采取研讨、协商的方式解决。第三章自律条款4 第九条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第十条起重机维保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注册并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起重机械维修许可证》的独立法人企业。起重机维保人员必须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起重机维修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第十一条起重机维保企业应严格按照或不少于《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中有关项目内容履行维保服务.在工作中发现有对起重机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有影响的项目也应列入维保范围内容。第十二条现场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及安全施工规范作业,具体应做到:1、起重机现场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严禁违章操作。2、起重机现场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作业证书才能上岗作业,作业证书应随身携带,以备查验。3、施工现场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区域要进行隔离防护,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周围应设有警示标识和灭火设施以及根据业主的安全要求所采用的其他防护及保护措施。4、起重机现场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场地,必需按要求穿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5、起重机维保公司应确保每台起重机工作现场必须有2人以上互相配合作业,地面人员不少于1人。第十三条起重机维保公司依法经营,严格管理,经常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协会的监督和检查,应做到:1、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和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以及行业交流、宣传等活动。4 2、起重机维保公司必须给起重机维保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并为维保人员配备有效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3、及时向协会反馈信息,共同抵制扰乱起重机维保市场秩序的行为。4、积极配合由协会组织的专家检查组对各会员企业的行风检查。5、严禁向起重机使用单位或有关人员行贿,严禁向政府主管部门、检测部门、协会或协会专家等有关人员行贿。6、起重机维保公司与起重机使用单位签定合同时,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合同价格应不低于协会制定的行业指导价的最底线(见附件)。7、严禁与起重机使用单位签定阴阳合同。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坚持价格合理的原则。自觉执行协会认定的行业指导价的自律要求。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任意压价等恶意竞争行为损害同行企业和起重机用户的利益,不得低于行业指导价的最底线。第十五条坚持“先入为主”的原则,新介入的单位报价不得低于老合作单位的价格。第十六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第四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起重机维保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第十五条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第十六条为促进公约的执行,在起重机维保行业内定期开展评比活动,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外公开表彰宣传。4   第十七条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协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第十八条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它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检举,要求协会进行调查;协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公约的行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形式,以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对继续违反公约的单位将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暴光、开除会籍,以及建议政府部门给予警告、吊销生产(经营)证照,直至法律起诉,以维护公约的严肃性。 第二十条 凡不服处理的,可以提出复议意见,由协会组织人员调查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协会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行政部门检举协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协会秘书处负责接待和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来信、来访。第二十三条协会对尚未入会的行业成员单位,应大力宣传本公约并要求它们遵守,以维护行业成员的共同利益。对扰乱市场、侵犯同行业企业和用户利益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未能改正的,将进行通报、媒体曝光和公开谴责,以及建议政府部门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吊销生产(经营)证照,直至法律起诉。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本公约实施期间,经协会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第二十六条本公约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4'